律师本色 第30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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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瞧你那小气的样!借调下都不成。我团队里的律师让你挑,咱们一对一借调怎么样?”杜主任不死心的问道。 “没得谈!绝对不行。” “再给你加一个名额,你好好想想……” “不换!我这小门小户的,人多了我养不起……” 第645章 斗法 周三早上九点,郭文直的案子开庭了。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杜主任带着团队内几位经常办刑事案子的律师来旁听,一是为了给郭文直打气,二是听听方轶的辩护意见,起到监军的作用。 上诉人郭文直坐在上诉人席上,显得比较镇定,毕竟是律师,经常出入法庭,对法庭内的环境比较适应,唯一不适应的是屁股底下的上诉人专座。 方轶手里拿着签字笔,静静的听着审判长身旁的男审判员宣读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面由上诉人郭文直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审判员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说道。 郭文直拿着之前准备好的上诉状,读了一遍,核心意思只有一个,他不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郭文直发表完上诉意见后,审判长循规蹈矩的说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作为辩护人只是根据被告人许春根的描述找证人时大礼确认案发当日的情况,不存在妨害作证的故意,现有证据中只有时大礼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方轶为郭文直做了无罪辩护。 ……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席。 “好的,审判长。”女检察员说完后,看向郭文直。 “上诉人,在许春根盗窃案中,你为许春根提供辩护时,你是怎么知道许春根不在案发现场的?”女检察员问道。 “是我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许春根时,他亲口告诉我的。”郭文直不紧不慢的答道。 在法庭上,回答检察员的问题时,郭文直是非常谨慎的,生怕掉坑里。在他看来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是防人之心不可无,站的立场不同,考虑的事情也不一样,他不得不如此。 他连方轶都不能完全信任,又怎么可能信任法庭上的其他人。 “从看守所出来后,你做了什么?”检察员继续问道。 “我打电话给被告人的哥哥许春明,让他约时大礼见面,想核实下许春根说的情况的真假。”郭文直不紧不慢的说道。 “你见到时大礼了吗?是在哪见的?”女检察院继续追问道。 “见到了,是在许春明家里见到的。”郭文直回答道。 “当时时大礼是怎么说的,你是采用什么方式询问的?”女检察员咄咄逼人的问道。 “我只是按照程序对时大礼进行了询问。时大礼所说与许春根说的内容大体一致。”郭文直辩解道。 “按照程序询问的,为什么讯问笔录上证人的回答只有‘是’与‘否’,你认为这正常吗?”检察员问道。 “我认为正常,证人文化水平比较低,回答问题经常东拉西扯,所以我采用了这种询问方式。”郭文直回答道。 “你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时,也采用这种询问方式吗?”检察员看了他一眼,突然问道。 “我办刑事案子不是特别多,之前都是当事人自己找证人,让证人出具证言,我是不参与取证的。”郭文直早就料到对方会这么问,所以早有准备。 他不信领工资的检察员有时间去翻他过去一二年,甚至四五年办过的刑事案卷。即便检察员真这么做,他也有其他说法为自己辩解。 “在开始询问时大礼前,你还做了什么?”女检察员调整了下问话节奏,问道。 “我去许家前,时大礼已经在许春明家了,他们之间聊了什么我不知道,我进屋后,时大礼向我咨询了许春根盗窃案的量刑标准,我只是简单说了两句量刑的事。并给他看了法律依据,其他的没有说。”郭文直知道,一审时时大礼说了相关内容,所以检察员才会这么问。他早就想好了说辞。 “你询问时大礼时,都谁在现场?”检察员接着问道。 “只有我、许春明和时大礼三个人。”郭文直如实说道。 “为什么讯问笔录上写着你和你助理的名字,而且询问地点也写的不是许家?”检察员追问道。 “当时,我是出于合规的考虑,所以这么做的。”郭文直没有否认这么做的目的,但是在检察员看来,他有点避重就轻。 “你在询问完证人时大礼后,是否去见过被告人许春根?”检察员低头看了一眼发问大纲,继续问道。 “见过,为了核对案情细节,确认真假,见过时大礼后,我又去会见了被告人许春根。”看守所有会见记录,所以郭文直没办法否认。 “你们说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我把之前从证人时大礼处听到的情况与许春根说的情况进行了对比,并询问了许春根一些细节。”郭文直这话说的有些滑头,让人怎么理解都可以,既可以理解成有串供的嫌疑,又可以理解成只是问了些细节,没说其他的。 之所以郭文直这么说是因为一审时,被告人许春根说了相关情况,但是许春根说的与证人时大礼说的相差不大,所以不好判断实际上是否存在串供,只能说存在这种可能性,真假难辨,但是刑事案件只有可能性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的。 方轶看过案卷,串供这事在一审时许春根没认,因为一旦出现串供的情况,对他有百害而无一利,对郭文直更是如此。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结束了询问。 “上诉人郭文直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上诉人,你去找证人时大礼的目的是什么?”方轶直接问道。其实之前检察员已经问过相似的问题,但是方轶问话的目的显然与之前的问话不同。 “我是为了核实案件的事实,确认被告人许春根告诉我的案发当日的情况是否真实可信。”郭文直回答道。 “你要确认的事实很重要吗?对于被告人许春根。”方轶问道。 第646章 斗法2 “重要!非常重要!因为许春根告诉我的案件事实会影响法院对他的量刑。如果这个案件事实被确认是真实的,那么被告人许春根的刑期极有可能降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这个事实是虚假的,许春根的刑期大概率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 事关我当事人的重大个人利益,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觉得我有责任也有义务去核实相关情况。”郭文直言辞凿凿的说道。 “你见到证人时大礼后,你们两人谁先说的案发当晚的情况?”方轶接着问道。 “是时大礼主动跟我说的。当时,我去了许家后,问了时大礼案发当时他在做什么,他告诉我在跟许春根喝酒,喝到很晚许春根才回家。 后来我又问他是否愿意在许春根盗窃案中作证,把刚才说的话告诉法官,他说没有问题。然后我给他做了笔录。就这么简单。”郭文直说道。 在公诉人眼中,刚才的对话更像是方轶和郭文直在演戏,极其逼真的戏,一对戏精。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向审判长。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自行辩护。”审判长说道。 开庭之前,方轶去见了郭文直,所以后者对方轶的辩护方案非常熟悉,郭文直的自行辩护意见都是围绕着之前方轶告诉他的辩护方案,进行的发言。 “现在由上诉人郭文直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例行公事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郭文直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关于妨害作证罪中的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在许春根盗窃案中,上诉人郭文直作为辩护律师,引用的证人证言确实存在失实的情况,但上诉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有意’应仅限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辩护人应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证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除此以外,不应认定辩护人存在妨害刑事诉讼的故意。 本案中,从以下两方面可知,上诉人主观上不存在妨害刑事诉讼的故意: 第一,上诉人去找证人询问相关案情,是出于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是对许春根所说的案情的核实。 本案中,上诉人郭文直将其制作的关于时大礼的调查笔录提交给法庭,客观上确实妨害了许春根盗窃案的正常审判活动(这是客观事实,无法规避),但是,郭文直在主观上不具有妨害审判活动的直接故意。 而且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许春根在一审翻供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辩护人郭文直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许春根就其最后一次盗窃所作的翻供陈述是虚假的,也没有证据证明郭文直知道案发当晚许春根和时大礼没有在一起喝酒。 换句话说,郭文直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许春根的翻供陈述是违背事实的。也无充足证据证明上诉人郭文直向证人时大礼取证时,郭文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时大礼所作的证言是虚假证言。 第二,从上诉人郭文直的行为来看,其不具有‘明知’的可能性。 从上诉人的行为上看,上诉人郭文直向许春明、时大礼介绍许春根盗窃案的情况,并说明时大礼作证的重要性并不违法,即使存在不当,也不能由此认定上诉人直接故意劝诱时大礼作伪证。 上诉人郭文直将调查地点、调查人员故意作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记载,也不足以成为郭文直引诱时大礼作伪证的证据。 另外,上诉人郭文直在看守所会见许春根时将时大礼的证言细节告诉许春根,并不能由此反推出郭文直在此之前及在找时大礼核实案情时就已明知时大礼所作的证言是虚假证言。 通过上述分析,一审法院仅凭现有证据便认定上诉人郭文直具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证据是不充分的。 检察院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排除时大礼所作证言与事实不符,是由于上诉人郭文直调查取证方式不当所致,或者是由于证人时大礼记忆模糊而对证言内容真实性采取放任态度所致。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难以认定上诉人郭文直具有妨害作证的直接故意。辩护人建议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郭文直无罪。完毕。” 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向审判长,希望从后者的眼神中捕捉到一丝信息,但后者的眼神古井无波,方轶没有成功。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充足、适用法律适当,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毕。”女检察员冷着脸说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的观点如下: 从本案的证据中不难看出,本案的上诉人郭文直在接受许春明的委托后,为了取得有利于被告人许春根的证据,表现的十分积极,并且多次会见被告人许春根,在被告人和证人之间来回传话。 上诉人这种积极的反常的行为,正是上诉人郭文直不择手段为被告人许春根开脱、减轻罪责的表象,上诉人参与了伪造证据等妨害作证的行为。 由此可见,上诉人郭文直明知证人时大礼的证言和被告人许春根的翻供均违背事实,存在串供的嫌疑,上诉人郭文直具有直接的故意,其构成妨害作证罪。完毕。”女检察员回应道。 “上诉人的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撩起大眼皮看了一眼方轶。 第647章 请客付不起钱,多丢人啊!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指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需要积极开展工作,根据案件事实,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