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8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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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亲自办理,律师费二十万元。如果是我指派团队的律师办理,最低十万元。”方轶回道。 房祖根两口子虽然是退休工人,但他们工作的单位是国企,待遇不错,属于那种午餐一元有鱼有rou的企业,两人的退休工资加在一起过万,家里的生活条件在当地绝对算是中上等。所以方轶才会开口要二十万律师费。 如果是大富大贵之家,他会要的更多。 半个小时后,方轶和隋夏送房祖根两口子离开了律所。下午三点多,隋夏告诉方轶,房祖根支付了全部律师费,二十万元。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杜庸脚步匆匆的走进了方轶的办公室。 “方律师,有个非吸的案子,是程祥玉介绍过来的,我在网上查了下,这个案子在当地影响挺大的,网上的负面新闻很多,咱们要不要接?”杜庸坐在方轶的对面,问道。 团队里有规定,凡是涉黑、非吸、以及社会影响面比较大的案子,必须上报团队进行风险评估后才能签约。 所谓的风险评估不仅是对案件结果的风险评估,还有对律所声誉及承办案件律师(特别是明星律师)执业风险的评估。 设置风险评估的目的很明确,团队不仅要赚钱,还要赚名气,将律师的执业风险降到最低,不能因为律师费,而毁了律所、团队的名声和律师的执业生涯。 “是本省的案子,还是外省的案子?”方轶愣了一下,问道。 “本省的,但不是本市的案子,是北面市里的案子,涉及资金二个多亿,近三亿元。目前有五家律所在竞争这个案子,三家当地具有一定规模的律所,一家京城律所,还有就是咱们盛德。”杜庸回道。 “哦?!你把具体情况说下。我一会儿找万老板商量下。”方轶说道。 …… 周五例会,方轶让杜庸将程祥玉推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情给大家讲下,程都拿着笔站在白板旁,准备做记录。 “我先说明下背景情况,这个案子是渠道方推荐过来的,基本案情是我和程都去北面市里与被告人谈后,被告人提供的,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我们没有看到案卷。 目前一共有五家律师投标这个案子,每家律所拿到的案件材料都是一样的。 这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一共有四位,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他们是兄弟三人,还有秦翠。这个秦翠是三人的表妹。”杜庸说道。 第1049章 左家 “这家人是使用什么手段进行的非吸?金融公司?”周颖疑惑的看向杜庸。 “民间借贷,他们不是咱们之前碰到的那种搞金融的,比如p2p。相反左家在当地还是有一定名气的,拥有自己的建筑公司。 左家的业务主要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之前他们在当地县里开发了两个楼盘卖的不错,后来又拍了一块地……”杜庸开始讲述案发经过。 左家是搞建筑起家,当年左家老爷子是当地最大的包工头,左家的工程队在很早的时候就开始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承揽业务。 后来左家老爷子让位给了左家老大左寿元,后者利用关系拿下一家国有建筑公司后,对家族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从此摆脱了挂靠经营,为左家的崛起打下了基础。 后来左寿元看准机会,注册了名为祥龙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左家老大左寿元,其持有祥龙地产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并实际控制祥龙地产。他的两个兄弟左寿浦和左寿品分别持有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在祥龙地产任职高管。 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秦翠被左寿元安排进了公司财务部,一年后成了祥龙公司的财务总监。 当地老百姓都说祥龙地产这名字是左家找大师算过的,“祥龙”与“降龙”同音,意思就是强龙不压地头蛇,左家是地头蛇,再强的龙到了这地界也得盘着,也得被降服。 不知道是不是应验了大师的话,反正左家的祥龙地产先后在县里开发了两个楼盘,销售的都非常好,回款很快。 钱赚的太顺未必是好事,在大好形势之下,左家老大做出了错误判断。 三年前,祥龙地产以人民币一点八亿元拍得县里一地土地。拿下项目后不久,房地产政策突然调整,当地银行的贷款政策收紧,祥龙地产无法再从银行拿到贷款,资金链一下紧张起来。 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前期的银行贷款本息,经过商议,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以祥龙地产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祥龙地产担保或四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以月利率二至五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四人各自银行账户。 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从左寿元的银行账户转至祥龙地产银行账户,若其账户资金不足,则由左寿浦、左寿品、秦翠账户转账给左寿元银行账户。 至案发之日,左寿元、左寿浦、左寿品、秦翠共向一百五十二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二亿八千三百六十三万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余元,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四千二百余万元。 案发时,尚有借款本金人民币二亿四千多万无法归还,后经公司破产清算,尚有一千二百余万元无法归还。 左寿元等人将借得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剩余部分用于归还前期贷款本息。 “案发后,左家的律师已经向警方申请了取保候审,目前除左寿元外,其他三人均已取保候审。 我们去左家时,见了左寿浦、左寿品和秦翠,目前案件的大概情况就是这些,左家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阶段。现阶段我们主要是投标,报诉讼方案和律师费。”杜庸说完看向大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三条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又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的问题在于量刑。 老宋,之前你办过好几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你先开个头吧。说说你的想法。”方轶看向宋辉。 “本案被告人是否存在挥霍资金的情况?”宋辉看向杜庸。 “我问过被取保候审的三名被告人,被借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土地,支付工程建设,以及维持公司运营;还有部分资金被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 据秦翠介绍,祥龙地产每一笔资金的进出都有账可查,而且他们四人所借的款项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投到项目上,没有使用过现金,通过银行流水就可以查清楚。 四人的银行流水,与出借人手里的借款协议上的数额及转账记录都对得上,从秦翠的表述上看,被告人应该不存在挥霍资金的行为。当然这需要进一步核查。”杜庸说道。 “嚯,他们做的还挺正规,公安机关查案方便了。”云乔惊讶道。 “嗯,这样看来他们是真想开发房地产,不是搂钱后跑路。”曹永正也跟着附和道。 “被告人都是本地人,而且左家在当地家大业大,他们非吸的目的应该还是为了项目,否则事发后左家也不会积极筹款,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杜庸说道。 “本案四个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虽然属于‘数额巨大’,但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清退了大部分资金。 我认为本案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适用缓刑的四个要件,可以做罪轻辩护,奔着缓刑努力。”宋辉把话茬接了过来。 “缓刑?!非法集资二个多亿,可以这么cao作吗?”周颖惊讶道。 “嗯,我也觉得有点悬。本案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我认为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应适用缓刑。”吉红英对宋辉的意见也持反对态度。 “这样,既然大家对本案的量刑分歧这么大,咱们各抒己见,讨论下。”方轶开口道。 第1050章 关键点 孟广达听后,皱了皱眉头,习惯性的抬手捋了下头发,清了清嗓子说道:“我记得《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修正,将原来的实质要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细化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吉律师刚才以‘犯罪情节较轻’为标准,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是可行的……” 云乔见达哥张嘴,就知道他又要发表偏学术方向的发言了,静静等着他的下文,知道他不会以一句同意吉律师的意见来结束自己的发言。 “但是……”孟广达接着说道。 云乔听到此处,露出了微笑,随后看了周颖和宇文东一眼,两人一笑,显然他们也知道达哥的习惯。 “但是‘犯罪情节较轻’中的‘犯罪情节’如何定义是个问题,我认为‘犯罪情节’侧重于反映犯罪的整体社会危害性,是对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以及犯罪客观方面的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 而《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一般表述为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层次。它们是决定刑罚档次的犯罪因素,刑法理论上又叫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 从《刑法》文本及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的各类情节,主要体现为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评价,一般不涉及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其他犯罪构成要素,尤其是在数额犯中。 由此可见,缓刑适用要件中的‘犯罪情节’与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不是一回事,含义不一样,在逻辑上不具有同一性和当然的对应性。 所以,我认为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 换句话说,不能认为凡具有《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均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 否则的话,很容易得出,凡具有严重情节,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一律不能适用缓刑的不当结论。”孟广达解释道。 吉红英也是资深律师,自然能理解孟广达的解释,她没说话,在回味着达哥的解释。 “我记得《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及二个多亿,应该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吧,所以我觉得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这样的话,如何应用缓刑?”曹永正说完,看向杜庸和宋辉。 “我是这么理解的,《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中,只提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目前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数额特别巨大进行明确规定。 而所谓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犯罪数额100万元(单位500万元)以上;(2)个人所涉存款对象100人以上(单位500人以上);(3)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单位250万元)以上;(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从上述规定来看,前三种情形对应‘数额巨大’的认定侧重于犯罪数额和犯罪对象的数量;第四种情形对应‘其他严重情节’,侧重于犯罪危害后果。 而所谓的‘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造成群体性sf,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民愤极大,强烈要求从严处置等情形。 就本案来看,虽然涉案数额有两亿多,但是本案并不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从数额上看本案属于数额巨大。 所以,我认为本案的量刑范围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针对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退赃等经济手段,在相当程度上修复其犯罪危害,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会对其适用缓刑。”宋辉解释道。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吸收的资金达二亿多,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但本案的犯罪数额相对一般案件而言应该算是‘数额特别巨大’。如果咱们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是否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隋夏突然问道。 “嗯,你说的这个问题可能会成为本案量刑的关键点,不过我觉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其特殊性。 就一般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本身是决定其犯罪情节轻重的主要因素,在犯罪总额远远大于法定起点刑数额且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仍在起点刑量刑,确实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但是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一般犯罪的一个明显区别。不能只看犯罪数额。”杜庸回道。 第1051章 绝对是个肥活儿 “之前,我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为了搞明白上述规定是否存在犯罪数额限制,特意在网上查了下。 《关于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作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05期)第四条,就‘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有以下表述: ‘针对该条,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对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加以数额限制,对于数额巨大的,不得免予刑事处罚。经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是犯罪数额往往很大,如设定数额限制,本款规定在实践中将可能毫无意义;二是非法吸存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不能归还所吸收资金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故未采纳。’ 由此可知,上述规定并没有犯罪数额限制,只要满足条件即可。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理,既然具备上述条件,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作无罪处理,那么更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回到本案,本案被告人并没有完全清退所吸收资金,故难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或作无罪处理,但本案实际上已基本具备‘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和‘积极清退所吸资金’两个关键条件,我认为,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从轻处罚原则。”宋辉一脸严肃的解释道。 (注: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解释第三、四、五条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以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看) “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原因有三: 第一,从动机上看,被告人借款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综合全案分析,本案被告人之所以在开发房地产中要向民间集资,主要原因有三个: